一个在郑州有房有工作的人,怎么就“下落不明”了?

一个在郑州有房有工作的人,怎么就“下落不明”了?
2026-02-25 08:40:55   来源: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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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光一,在郑州有房、有工作、有社保、有公积金、有连续的水电缴费记录。这是客观事实,不是推测,不是想象,是已经提交的劳动合同、公积金...

李光一,在郑州有房、有工作、有社保、有公积金、有连续的水电缴费记录。

这是客观事实,不是推测,不是想象,是已经提交的劳动合同、公积金记录、房产证明、水电账单等。

但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贺晓寒认定:他“下落不明”、“居住中断”,法律上不存在于郑州。

于是,一个本应在郑州审理的离婚案,被移到了100多公里外的周口扶沟——李光一的老家,也是他众多亲属任职的地方。

马芳想不通:一个活生生的人,怎么在法律里就“被周口”了?

一、人在郑州,法院说他“下落不明”

2023年6月起,李光一与河南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在郑州工作。

他在郑州有房产,位于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,水电燃气缴费记录连续、完整,从未中断。

他在郑州缴纳社保、公积金,有据可查。

他在郑州生活、工作、消费——这是一个再标准不过的“经常居住地”。

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,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郑州,就是李光一的经常居住地。这个案子,就该在郑州审。

2025年4月18日,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也确实立案了,开庭日期都定了。

但开庭前夕,法官贺晓寒作出一纸裁定:将案件移送至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法院。

理由是:“电费单据有波动”及李光一本人陈述。

二、“电费波动”是什么法律理由?

马芳问:“电费波动”是《民事诉讼法》里的哪一条?

答案是:没有这一条。

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移送管辖情形包括:

被告住所地变更

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

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

从来没有一条规定说:“电费有波动,就可以移送。”

电费波动,可能只是因为人出差了、旅游了、回老家了几天。它不能证明一个人“居住中断”,更不能证明一个人“下落不明”。

更何况,李光一的社保、工作、房产、公积金全在郑州,这些才是认定“经常居住地”的核心证据。

法官贺晓寒,放着劳动合同不看,放着公积金记录不看,放着房产证明不看,却用一张电费单子的“波动”,就把一个活生生的人从法律上“抹去”了。

这是什么逻辑?

三、向中央巡视组举报后,法院来电:“告到哪都没用”

马芳不服,向中央巡视组反映了情况。

她说,第二天,法院的电话就打过来了。

电话那头说:“不管你们到哪里反映,最后还是我们处理。”

这句话,马芳记到现在。

她问:“中央巡视组,是不是摆设?群众的举报,是不是进了碎纸机?”

这是一个普通人的困惑,也是一个法治社会不该有的困惑。

如果连中央巡视组的监督,都能被地方法院一句话“消化”掉,那老百姓还能指望什么?

如果举报之后,等来的不是调查,而是“还是我们处理”的威胁,那谁还敢举报?

四、还有一个细节:笔录去哪了?

马芳说,在整个过程中,她一直被拒绝接触关键证据。

她问:李光一的笔录是不是被伪造篡改了?为什么全程不让我看?

她问:李光一提交的那些证据,为什么法院采信了,却不让我核对?

她问:李光一明明人在郑州,法院为什么认定他“下落不明”?这个结论,是谁下的,依据是什么?

这些问题,至今没有答案。

五、追问贺晓寒法官

贺晓寒法官,马芳有几个问题,想请您回答:

第一,李光一的笔录,有没有被伪造篡改? 如果有,谁干的?如果没有,为什么不让她看?

第二,“电费波动”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移送理由? 您用这个理由移送案件的时候,想过劳动合同、社保记录、房产证明这些证据吗?

第三,您知道李光一的亲属在扶沟县任职吗? 您移送案件的时候,考虑过这个因素吗?

第四,您法院的工作人员,有没有给马芳打过那个电话? “告到哪都没用”这句话,是谁说的?代表谁说的?

第五,中央巡视组收到的举报,在您这里是怎么处理的? 是认真核查,还是“最后还是我们处理”?

六、马芳的追问,也是每一个普通人的追问

马芳最后说:

“我不怀疑法律。我只是看不懂,有些人为什么比法律更好用。”

“人在郑州,你说他‘下落不明’;证据在手,你说‘不采纳’。那我还能去哪说理?”

“中央巡视组有没有用?我不知道。但我知道,我举报之后,等来的不是调查,是电话。”

“我不是来要同情,我是来要一个答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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